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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日报:开发商逼居民签合同

青岛新闻网  2006-06-21 11:31:39 威海日报

 

    热线消息(记者 刘丽)“车辆白天进小区一次一元,晚上楼下停放2元,包月50元。”并告之车辆在院内发生的一切损伤和物业无关,物业不承担责任。如果业主拒绝在该物业合同上签字,就拿不到新房钥匙。面对这样的合同,杨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求助。

  荣成的杨先生去年在荣成市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当
时约定2006年6月份交付房屋。6月15日,杨先生领取钥匙时被告知,要拿钥匙必须先在开发商拟订的物业合同上签字。除了物业管理费外,合同上还单列了车辆停放条款,这让杨先生无法接受。

  杨先生说,因工作关系,自己白天通常要回家3次,加上晚上停车,仅停车费一天就要花费5元甚至更多。

  记者就杨先生反映的问题采访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一位姓王的负责人解释说,物业收取的是停车费而不是车辆看管费,所以,车辆出现意外,公司当然无须负责。而对于不签合同就不给钥匙,他表示,公司本来无权发放钥匙,只是代替房产商发放,对不签订物业合同的购房者,公司只能将其钥匙退还给房产商,与物业公司就没有关系了。

  物业公司要在业主公用地块上收取停车费,收费后对车辆在院内发生的意外又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合同合理吗?不在合同上签字就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业主该如何维权?

  就此,记者采访了市物管办一位负责人朱海涛。朱海涛认为,杨先生反映的小区管理问题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开发商应该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开发商应该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杨先生所在的小区物业部门没有按照相应的条例办事,是不合理的。

  对于不在物业合同上签字就不交付房屋钥匙的做法,朱海涛说,这实际属于附加条件的物业合同,附加条件的合同因违反了双方自愿而属无效,即使业主签了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互不牵连的两个合同,房屋交付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杨先生有权向售楼方合理索要房屋钥匙,因附加条件不被接受而导致房屋延期交付,杨先生可根据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 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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