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借初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其中,柒万元年息百分之贰拾,叁万元无息。借款人:李某,97.1.29”一张九年前的借条引发一场“拉锯式”官司,惟一的焦点是李某的签名
是否是本人写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官司做了终审判决:因鉴定结论不一致,李某不用还钱。初某不服判决,昨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申诉状。    新闻回放四年打了三场官司
   据省检察院抗诉书,1997年1月,李某因要开办酒店,向初某借钱十万元。
   “其中七万元是我借朋友然后转借给她的,剩下三万元是我自己的,所以没要利息。”初某向记者解释为什么借条中会出现“三万元无息”的字样。
   1998年初某和李某结婚,2001年双方离婚(另案)。
   第一次鉴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李某写的
   2003年3月,市中院的一名工程师和一名助理工程师对此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签名不是李某的字迹。
   第二次鉴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李某写的
   初某要求重新进行鉴定。2003年4月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三家单位,共七人对借条签名进行了鉴定,2003年8月,鉴定结论为“李某三字是李某本人所写。”■一审:李某还钱
   2003年9月,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据省高院的鉴定结果,要求李某归还初某10万元和相应利息。
   李某不服市北区法院的判决,向市中院上诉,要求重新鉴定签名笔迹。
   第三次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排除是李某本人所写
   2004年3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笔迹进行鉴定。经过一位教授、两位副教授、一位高级工程师长达三个月的鉴定,该中心的鉴定结果为:借条上的签名字迹不排除是李某本人所写。■二审:李某无须还钱
   2004年7月,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前两份鉴定自相矛盾,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结果又没有确定签名是李某所写,不作为定案依据。初某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李某曾向他借钱,所以李某不用还钱。
   第四次鉴定
   国家公安部:倾向是李某所写
   “高院和西南政法的意思都是签名是李某的,为什么她不用还钱?”初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查机关要求市中院重审此案。
   根据初某的要求,2005年4月市检察院又委托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这张借条进行了第四次鉴定。鉴定意见为:签名倾向是李某所写。鉴定意见书上写着:检材与样本基本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三审:维持二审原判
   公安部的鉴定结果仍没有明确指出借条签名是否是李某写的。中院维持二审原判。许芳摄影报道
   
当事人说
   
■初某:
   为了还债卖房子
   “人家都向我要钱,我只好把房子卖了还钱。没想到她能不认账,我这真是两面不讨好呀!”初某无奈地说,当时自己向朋友借的七万元,后来大家都向他讨债,没办法他只好把房子卖了还钱。
   ■李某:
   我要告他诈骗
   “不要问我,我不知道。”当记者表明想采访此事,李某马上挂断了电话。随后,李某又给记者打来电话:“他是个诈骗犯,是个骗子,把我的房子卖了,我还想告他呢。”李某气愤地表示,借条全部是初某伪造的,而且依据法院判决,已被卖出的房子一半是自己所有,她却没得到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