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局关于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违法经营行为实行统一处罚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接纳未成年人
1.一次接纳3名(含3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或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
2.
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同时按照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10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 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1.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被查处的,给予2000元罚款;
3.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5000元罚款。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
1.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
2.第二次被查处的,给予1000元罚款;
3.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3000元罚款。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1.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2.第二次被查处的,给予1000元罚款;
3.被查处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5000元罚款。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1.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2.第二次被查处的,给予1000元罚款;
3.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5000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1.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
2.第二次被查处的,给予1000元罚款;
3.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5000元罚款。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