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于丽
花儿乐队抄了日本人的《K2G奔向你》,坏了原创的招牌,孰不知,他们还抄了韩国人和比利时人的几首,汗!藏着掖着的秘密不成想被人挖了出来,原本唾手可得的
奖杯眼看着成了他人的囊中之物,将要到手的广告合同也在一夜之间成了镜花水月。甭解释了,抄都抄了,流行也流行了,排行榜的头把交椅也坐恣了,见好就收吧。按说哥四个充当了日本流行歌曲的中文版传道士,应该遭到骂名才对,但事实上除了圈内的“权威”、“前辈”之外,所有喜欢《嘻唰唰》的人都觉得这歌很可乐,“嘻唰唰嘻唰唰,嘻唰唰嘻唰唰”,大街上、K房里“唰来唰去”的人比比皆是。“花儿”们非但没被打进地狱,反而因祸得福,名声大噪。
无独有偶,“咕噜有味”的《吉祥三宝》与法国电影《蝴蝶》的主题曲也闹腾着抄袭风波,彼此各执一词——国内的大多媒体还是偏向于《吉》的真身说。谁对谁错不知,手机铃声却“咕噜”得漫天盖地。
抄袭,并不是前无古人的创新行为,挖别人箱底的人受着各种利益的驱动有意为之,不过,娱乐圈里,向来以热闹为最高宗旨,不斗反不热闹。在热闹的尘嚣中,我们也算没有白白当回看客,欣赏不错的音乐之余,还借媒体之窗学了不少东西,比如透过抄袭事件,了解到国际乐坛关于抄袭标准的通行惯例——即有8个小节以上雷同的被视为抄袭。
回头来说《嘻唰唰》,虽然没听过《K2G奔向你》,但有人告诉我,《嘻唰唰》较它而言还是有个色的。那么,抄袭和借鉴到底有什么不同?抄袭来的注定被挂“黑户”吗?在我执着探求之后,最终得到了一个版本: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某公文中提到“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原来如彼,“花儿”算得上高级抄袭,这让我联想到犯罪中的高科技犯罪,嘻嘻。网络抄袭、论文抄袭、抄袭法律、抄袭作业……豁然发现,抄袭也是需要技巧的,尤其是高级抄袭。然而,再怎么高明的抄袭一旦被认了出来,都是同样的下场,一言以蔽之,还是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
“抄袭”的丑帽没人愿戴,谁也不想扯上被人揭穿颜面扫地的糗事,但“抄袭并非都是坏事”,这是澳大利亚作家Richard A. Posner说的。
抄袭是一种犯罪行为,似乎是无庸置疑的,抄袭者因此而受到法律追究,名誉破产,这似乎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从某种角度讲,抄袭也是一种好事。你的汽车被小偷偷了,你损失的是物资的价值;但你的著作被抄袭了,是别人在义务传播你的作品,你却没有任何损失,并且抄袭的行为是迟早要被读者发现的,发现之后你还可以依法得到赔偿,岂不乐哉!
除了文字抄袭以外,还有思想抄袭。人类社会历史,以及各门知识学科,都是要被抄袭的。社会科学的发展,是后者对前人的抄袭,不抄袭怎么能继承呢?历史学家文字学家就都是这样干的。自然科学也不例外,后来者不过是继承前人的思想加以发展而已,数学家、物理学家就都是这样干的。
在中国,茅盾、巴金、夏衍等许多作家的小说,也都被改编成了电影,不过,这是经过允许的抄袭。鲁迅先生不是要求我们“不能什么都是‘送去主义’,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看来,“拿来”还是个好“主义”呢。
但是不能一味地“拿来”,尤其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拿来”。如今,国际化、全球化的调子越唱越高,抄袭之风也愈演愈烈。看亚洲各大城市的大街上,其发展趋势基本是一致的。女人袒胸露腹是时髦,从可口可乐到Starbuck的咖啡,人们的行为已经表现得过分进退失据,以至于龙应台先生在《对国际化的思索》一文中感叹地说,大家热衷于过西洋情人节,但不知道Valentine是什么意思;参加化妆游行,却又不清楚Carnival的意义何在;吃火鸡大餐不明白要对谁感恩;圣诞节狂欢又不懂得宗教意义。将别人的节庆拿过来,有如把人家的祖宗牌位拿来祭拜,这实在是可鄙的。行为的进退失据已经发展到文化的进退失据。
有的东西可以拿来,比如历史的东西,文化的东西,不拿来就无法继承发扬和借鉴,但有的东西还是不拿来的好,一个人只向里拿,而没有被别人看好想要拿走的东西,是可悲的,不仅一个人、一支乐队,上至一个学派、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这个道理,放之四海而皆准。(编辑
穆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