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调控再出“硬指标” 市场渐将转入观望
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保持宏观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适当加大了调节力度。与以往相
比,此次出台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硬指标”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操作性。
90平方米以下住房须占项目总面积七成以上
《意见》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一些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根据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购房不足5年转让须交营业税
目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为了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国家将对这一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意见》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对于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意见》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此外,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意见》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国家明确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
目前,个人房贷首付比例约在20%至30%。与此同时,一些开发商公开宣传所谓“零首付”,而个别媒体也在大胆预测“五成按揭”。
这回,国家给了一个明确说法:为了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从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同时,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意见》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了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为了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意见》规定,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
一是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本报记者)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住房需求
我市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本报讯 就贯彻今年起实施的《青岛
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强调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房地产开发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其中明确要求,要通过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不同性质、不同类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布局和比例,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家庭的住房需求。
通知指出,各级开发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发改部门按规定办理开发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要统筹安排好旧城区和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因素所产生的市场需求和不同层次居民家庭收入结构比例,合理确定不同性质(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等)、不同类别(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布局和比例,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家庭的住房需求。同时,要严格依据开发年度计划供应房地产用地。
通知还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储备,尤其要强化对各区和滨海大道沿线周边等重点区域土地的储备和控制;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或划拨;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经营权证明制度以及加强、完善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等。
为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条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擅自进行销售活动;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坚决杜绝投机炒作行为。同时要改进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方式,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通知还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从开发项目管理和交易登记管理两个环节开展工作,及时发布开发项目分布信息、分类、分区域商品房供应结构和总量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房屋成交价格信息,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本报记者
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