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现代快报》报道,近日南京市规划局局长周岚作关于《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一批名人居所和历史事件发生地,如慰安所、汉奸居所、办公场所等,是本市一些重要事件的见证地,其建筑本身并非优秀,但因具有历史价值也需要进行保护。” 对
于是否保护诸如“慰安所、汉奸居所、办公场所”这样的建筑,在学术界等社会各界上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这些场所的存在是国家和民族的耻辱,理应予以拆除,而有的则认为,这些场所具有历史价值,理应予以保护。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孰是孰非,笔者以为,首先必须弄清的一点就是“汉奸居所”这一类建筑是否也属于受保护的“文物”? 所谓文物,其实就是“历史的见证”,是一个民族至关重要的“身份证”,它的基本价值体现在文化传播、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人类研究、鉴赏上,凸显的是社会效益。因而,衡量一座建筑是否属文物,关键是看建筑自身所承载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只要具有了这些基本的要素,就无可置疑地应纳入申报保护范畴。对照以上文物的内涵而言,“汉奸居所、慰安所、办公场所”等确实是一种“历史的见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包括许多专家学者在内的许多国民还存在着一定偏颇的认识,致使一些本来承载社会教育的所谓“耻辱”建筑逐渐在我们的眼前消失,让人扼腕叹息。孙广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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