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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列举商业贿赂表现形式 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青岛新闻网  2006-05-17 02:39:06 青岛日报

 

  本报讯 日前,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就商贸领域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商业贿赂可能存在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在商贸领域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
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各种账外暗中的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可能存在的表现形式是: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现金支票、代金券、各种各样的证卡、提货单等。如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券、打折卡等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主要指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帐,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市经贸委要求商贸领域各经营单位、行业组织和职能部门做好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并结合实际查摆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同时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行业引导、协调统一的方法,扎扎实实地搞好自查自纠,坚决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本报记者 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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