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过节,正式工一双鞋,临时工一包纸;同样工龄,正式工月薪4000元,临时工只有350元……”5月4日,媒体刊发的《“临时工”消失12年歧视不断》一文,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近日,来自全省各地的上百名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反映各自在工作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他们想通过本报发问:谁能为职工权益把
关?谁来制止这种普遍存在的违法用工行为?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监察监督处,负责全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障监察,处长吴茂林介绍,“同工不同酬”,不仅在山东,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最初它主要发生在“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身上,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再是极个别、极少数现象,“包括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银行、保险、邮政这些原本比较规范的行业,也开始效仿这种用工方式”。
吴茂林告诉记者,更令人担心的是,这种非法的用工方式不仅迅速地扩散,而且用工单位“知法犯法”、“公开抗法”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曾连续三年被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但至今依然无动于衷,这使得劳动执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职工劳动维权寸步难行。”
吴茂林介绍,这跟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有很大关系。“我们在接到职工投诉之后,首先要立案调查。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会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整改,同时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到期不整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介绍,去年山东查处了1万多件违法用工行为,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大概有3000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执行费,而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此项财政经费。此外,要将此类案件从一个部门转手到另一个部门,必然要影响执行的效率。
有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只有1.9万名专职监察员,面对2700万个用人单位及3亿多劳动者,平均每人要负责监察1400多个用人单位和1.6万名劳动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只能采取突击整治和事后处理的被动工作方式,这就使执法力度受到较大影响。
采访过程中,记者还了解到,劳动执法软弱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那就是有些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劳动执法甚至被盖上妨害经济发展的帽子,客观上给企业违法用工壮了胆,加剧了执法难度。
在1994年《劳动法》出台之后,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业内人士认为,这跟法律本身也有很大关系,“这些问题是我国在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立法本身存在与现实脱节的地方,普遍遵守有难度”。本报记者 杨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