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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是否有权收回已购公有住房?

青岛新闻网  2006-04-26 02:26:03 

 

问:我于1993年到一家国有单位工作,1997年分得一处公房,1999年以房改成本价买下该房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房产证一直由单位扣留,现在我要调离单位,单位提出要收回我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否则就不予办理有关档案调动手续,请问单位是否有权收回我已购买的房屋?

    答:
单位无权收回已购公有住房。《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属于私有财产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或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在售给职工后即脱离单位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职工作为房屋合法产权人,依法对所购买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单位扣留职工房产证、人事档案并要求职工在调离时交回房屋产权的做法,是一种公然违背国家房改政策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私有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房屋作为公民的一项重大财产权,非因法定原因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侵犯和剥夺。

    另外,单位也无权扣留你的人事档案,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张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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