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通告,2006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上级部署,将继续加大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为此,市工商局决定,设立举报商业贿赂奖励基金,欢迎社会各界举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工商部门将切实搞好保密工作。
举报电话:12315
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8105977
纪检组举报电话:8311997
举报网站:http:
1、涉嫌“药品销售折扣”商业贿赂案
某医药公司于2003年2月20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共收取医药站、制药厂等51家药品销售单位的折扣、让利款共计105000元。该款项未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药品购入成本,即未将销货方的让利部分列入成本核算降低销售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5000元,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医院于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期间,通过扣除药品货款形式,分别收受7个药品经营单位13笔药品返还款合计6800元,在帐务处理时未冲减药品的购进价格,而是将所得返还款记入其他收入,作为医院的经费使用。其行为构成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19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医院从2003年9月开始,在购进药品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济南某药厂、浙江某医药公司回扣,将其列入医院经费,未按规定列入成本核算降低药品购进成本。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涉嫌“白酒盒盖费”商业贿赂案
某商贸公司在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向临沂有关酒店销售一品牌白酒时,根据酒店服务员向客人推销该酒的数量和品种给其1元至5元不等的盒盖费,此间销售该品牌白酒所实现的利润额为30100元。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容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100元,罚款人民币30100元的行政处罚。
3、涉嫌“病号介绍费”商业贿赂案
2005年9月9日,某县工商部门在对该县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涉嫌在药品购进中存在商业贿赂及欺诈消费者行为,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协议给付转诊费的方式(其他医院将其无法治疗或其他情形的病患者转诊到当事人处就诊,当事人按照所转病患者诊疗费的5%给予其他医院提成),吸纳病患者来其医院诊疗。2005年2月,当事人返还全县10家乡镇医院2004年度病人转诊费共计126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医院自2000年3月至2004年4月,为了增加医院收入,对所属各医疗单位或乡村医生介绍病人到该院CT室就诊的,给介绍人每人30元的现金奖励。该院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涉嫌“文具推销提成”商业贿赂案
某学校利用自己的特有优势,采用暗中收取某公司支付的提成、劳务费的方式,向该校学生宣传、推销学习器具,每推销一套从中获得3元提成、4元劳务费。截至工商部门查获时,该学校共向学生推销学习器具165套,共收取提成款4950元,劳务费3660元。期间,该学校未按有关规定将提成、劳务费用如实入账,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给予该学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涉嫌“手机促销提成”商业贿赂案
某通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针对终端销售人员开展了促销加提成活动。即终端销售人员每售出一部手机,保留客户手机的保修卡或服务跟踪卡,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给予50元提成。使用此方法销售v868手机500多部。该公司采用财物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手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涉嫌“酒类进场费”商业贿赂案
自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某副食品公司为推销某品牌葡萄酒,以交纳“进场费”方式向部分大酒店进行商业贿赂,其“进场费”以所销售的葡萄酒实物折抵。其中几家规模较大的大酒店在“帐外暗中”分别收受了2-4万元“进场费”。该副食品公司为了在推销葡萄酒过程中获得竞争优势,以交纳“进场费”名义进行贿赂,几家规模较大的大酒店利用客源较多的优势,“帐外暗中”收受酒水经销商的“进场费”,其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一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回扣,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一方从所得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在帐外秘密支付给对方交易人,以酬谢其提供交易机会及交易条件,行贿是为争取交易条件与机会向受贿者提供个人现金收入或其他报酬。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多种劳务报酬。如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差旅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赠送现金或物品的行为。如,某商店与多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对旅行社带团到其商店消费购物,按“人头费”及“购物提成”给予赠品金银首饰。
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优惠价格,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给予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利用各种形式行贿。有的在节假日、婚丧嫁娶、生病或根据各种习俗以礼品或礼金的名义行贿,为明礼暗行贿。
我们该如何制止商业贿赂?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刘伯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应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树立自律意识,推动合法自愿、等价有偿和廉洁经营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为杜绝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抓住“实权人物”、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对突出的商业贿赂现象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助学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等。对于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类似问题,可由有关部门与主管单位联合“会诊”,提出处理方案,整治商业贿赂。
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科学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防范集体决策带来的“集体免责”风险,把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电信、电力等行业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