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6)四法执字第5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德岗与被执行人刘占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5)四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刘占青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按原、被告双方2002年4月12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约
定,将坐落于本市四方区人民一路4号3号楼4单元603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郭德岗,由于被执行人刘占青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由被执行人刘占青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23785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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