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通知青市政公用办[2006]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建筑
运输经营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去年在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已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书》的单位,必须在2006年4月底前到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办理大厅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对于重新登记的单位及新申报的单位,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将颁发2006年《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批准证书》。 3、挂靠车辆必须由挂靠单位统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4、逾期不登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将不得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联系地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办理大厅:沂水路7号,电话:82876111青岛市垃圾管理处:青岛市四方区淮安路17号,电话:85629813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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