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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山东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莒南县原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彭学栲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学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所受贿赃款124915元及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已提起上诉。
彭学栲今年51岁,经法院审理,自1999年秋至2005年5月,彭学栲在任莒南县建委
副主任、莒南县建设局副局长兼莒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先后13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915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其受贿的赃物有现金、购物卡、购物券、金项链、金砖,还索要水泥和水泥空心砖。
2005年6月7日,彭学栲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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