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2006-02-28 02:57:31
通知 荆永军、孙志刚同志:你们分别于2003年1月和2004年8月起擅自离开公司,长期旷工,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多次与你们联系未果。请你们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30日内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你们作出除名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 知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2月25日
荆永军、孙志刚同志:你们分别于2003年1月和2004年8月起擅自离开公司,长期旷工,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多次与你们联系未果。请你们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30日内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你们作出除名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
页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更多
网页 全文 标题 社区帖子
版式检索
旧报全文检索
专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