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2006-02-18 03:47:37
据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决定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这次延长没有设定具体期限。 去年8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航段,每位旅 客收取40元。
去年8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航段,每位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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