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6号)精神,省、市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依据JT/T433《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全市第二批申报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
行了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综合类一级驾校15所、综合二级驾校7所;专项类一级驾校1所(名单附后)。为使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监督: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JT/T433《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要求。 三、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 监督意见以书面寄送为准。监督意见请署名并附联系方式(单位举报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举报请署名),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为其保密。公示时间截止到2006年1月15日。超过规定时限和未遵守上述规定要求的监督举报不予受理。 公示结束后,对审查合格的第二批驾驶培训机构将按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监督举报受理部门: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青岛市李山东路33号邮政编码:266061监督电话:0532-88918706(运管局纪委)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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