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多购房者向本报楼宇热线(88258599、82075047)反映,他们与房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可因协议无效而无法完成过户。虽然房屋买卖双方遵循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双方交易标的或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结果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现
象1
无房产证就办过户
【案例】张先生看好某小区的商品期房,然而房屋在建过程中就已被销售一空。正在他垂头丧气之时,某中介公司的房源里正好有他中意的房子,随后他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房主的要求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就在房屋交付之际,房主却称不想卖房了,将把房款退还张先生。签好了合同,怎么就反悔了呢?张先生无奈之下咨询了律师,要求按照购房合同追究房主的违约责任,结果却被告知,他无法追究房主的毁约责任。
【提醒】如今的二手房市场上,许多房屋都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房主就直接在中介公司登记公开叫卖,而且这类无证交易以未交付的期房居多。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属于禁止转让房产。
因此,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买卖行为违法,无证房签订的买卖协议自然无效。如张先生购买无证房屋,他无法以无效协议追究房主的法律责任。
现象2
侵犯优先购买权
【案例】周先生在湛山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为了免去经常搬家的烦恼,他与房主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在房屋租赁合同还未到期,却有一位自称是“房主”的人要求他尽快搬出去。经询问后,原房主将该房屋以60万的价格出售给别人。周先生称,他与房主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即便房主要买房也应该先征求他的同意。随后,周先生向房主提出买房要求,然而房主称他已经把房子卖给别人,而且已经收了定金,所以不同意毁约。
【提醒】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房主在出售出租房屋时,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而且承租人购买该房屋的价格与其他人相同时,房主应当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除了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之外,房屋的共有权人也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现象3
无授权委托证明
【案例】许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在交纳定金、首付款时都没有见到该房屋的产权人。中介公司称房主是委托其弟弟出售这套房屋,许女士也就没考虑房主是否真的愿意出售房屋,以及代收款的是否真为房主的弟弟。就在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前两天,她突然接到房主的电话,称其并不打算卖房。许女士认为,买房手续都办得差不多了,房主不能以退款了事。前不久,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结果因为房主弟弟未取得卖房授权委托,许女士败了这场官司。
【提醒】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工作职务关系,也可以是房屋买卖,如房主授权他人代为售房收取房款的委托。房主在未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他人代售房屋的行为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房主弟弟与许女士进行的房屋交易,未曾获得房主授权,或者是售房后也未追认这种代理售房的行为,因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建议广大购房者在遇到代理人买卖房屋时,应当查看被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