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岭小区的张先生问:我是一名失业人员,我的档案应该放在什么地方? 主持人:已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了《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由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为其管理档案。超过《失业证》年审期的失业人员,在《失业证》延期审核时,不得收取档案管理
费。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其档案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委托有偿管理,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劳动事务代理机构须与自谋职业人员签订《青岛市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档案管理费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每人每月15元标准,按年度收取。
现役军人配偶和“低保”人员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以免缴档案管理费,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好记载;其他自谋职业人员由于资金紧张一时缴不上档案管理费的,由本人申请,报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其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家住莱芜一路的孙女士问:我的女儿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她的档案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
主持人: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自由职业,并需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投缴社会保险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后,方可为其代投社会保险,其档案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委托有偿管理。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劳动事务代理机构须与自由职业人员签订《青岛市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档案管理费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每人每月15元标准,按年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