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郭良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资源管理处处长
问:风景名胜资源是如何定义的?风景名胜资源具备哪些价值?
郭良: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
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包括:一是直接服务价值,即以不引起资源消耗和退化为前提所提供的服务,由科研服务、文化服务和旅游服务构成;二是直接产出实物价值,即区域内自然产出的实物产品的市场货币价值,由矿产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构成;三是间接生态价值,体现在生态量增殖、涵养水源、保持物种多样性等方面;四是独特的存在价值,风景区完整、真实地存在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问:崂山风景区内那些行为被禁止?
郭良:国家设立风景名胜区、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宝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因此,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以下行为: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非法占用土地、私自建设;开山、采石、建坟;围堵河道、海岸带;损坏文物古迹;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问: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郭良: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和地域特征,一般对风景名胜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域,对建设项目有严格规定: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等设施。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单位和设施。
问:崂山风景区内拟建项目应履行哪些审批程序?
郭良:在崂山风景区内从事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崂山风景区管委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定点意见书,之后办理计划、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审批手续,手续完备的,方可验线施工;从事改建、扩建、翻修工程的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地产证明材料、原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以及拟改建、扩建、翻修方案,未经规划验收领取房产证的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崂山风景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