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家知名民营企业内发生的父子间侵权纠纷案件。此案对有关企业真正规范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关人员真正树立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带来了警示。
案情:王某与王小某系父子关系,经过多年苦心经营,一家小厂在他们手上发展成为本市较为知名的企业
。某年这家企业成功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王某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小某为董事兼总经理。两年后9月的一天,王小某利用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之机,在未得到王某的授权,也未通知王某参加的情况下,擅自召集企业其余5名董事并主持召开了董事会。在会上,王小某假冒王某的名义称“王某提议因身体原因,不干董事长了,委托我召集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到会董事遂选举王小某为董事长,并形成决议,王小某便假冒王某的名义在该决议上签了王某的名字。次日,该企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该份董事会决议和一份假冒王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变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商管理部门据此将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王小某。王小某又利用其掌握的企业的行政印鉴以董事会的名义下达决定,免去王某担任的一切职务,企业一切工作由王小某负责。就这样,王小某取代了王某在企业中的权力和地位。
王某在发现王小某的侵权行为后,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崂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崂山区法院在进行了一番调查核实后,将该份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文检鉴定,经鉴定,两份材料上的签名均不是王某所写。
判决:崂山区法院依法判决王小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撤销董事会作出的该项决议,由王某依法正常行使企业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另外,工商管理部门亦对该次变更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登记中的王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评析:本案中王小某在利用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之际,在未经王某委托授权和通知全体董事参加的情况下、召集主持的董事会会议,违反董事会召开的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故该董事会决议无效,应予以撤销。在这一董事会会议中,王小某假冒王某的名义选举更换自己为董事长,其他董事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其主要责任应由王小某承担,王小某采取非法手段剥夺王某依法行使董事长的权利属侵权行为。
由此案中还可看出:如果那些董事们真正掌握法律明文规定的董事会有关规定,就很容易揭穿王小某的行为。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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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每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还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只要在相关的民事活动时,具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给对方造成侵害时就构成侵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