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作废的汇票被当作有效票依旧流通,泰安市一家公司持有汇票却无法兑现,受害单位质疑公示制度———“没人告诉我们这是废票!” 一张作废的汇票仍在流通,直到山东省新泰市建新煤矿兑现时才发觉。“市南法院在报上登报公示过了,我们怎么可能看青岛的报纸,就算看也不
会注意那么一小块的公示。”建新煤矿副矿长董仲国觉得吃了哑巴亏。建新煤矿将汇票最原始的主人青岛中建鲁青实业总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李沧法院宣判,煤矿的起诉被法院驳回。 缘起汇票丢失法院公示作废
2003年7月30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承兑协议,办理了收款人为被告青岛中建鲁青实业总公司、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当天,鲁青公司因中建八局青岛公司购买潍坊市接待服务总公司建材分公司钢材,将该汇票交付潍坊市接待服务总公司建材分公司。2003年9月,青岛云升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遗失了这张汇票,请求判决上述票据无效。法院公告后,于2003年11月28日做出除权判决。云升公司于2004年1月30日将汇票里的钱从招行青岛分行领取。
意外废票还在流通
这张遗失的汇票却还在民间流通,2003年8月11日,青岛莱西市金浓商贸有限公司因向建新煤矿购买煤炭,将汇票交给煤矿。拿到汇票,煤矿并没有急于兑现,汇票开始在泰安市流通,经泰安市更新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安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到了泰安市岱岳区泰兴工贸有限公司手里,泰兴公司将汇票在泰安市城市信用社贴现,被告知汇票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泰兴公司一路追溯找到建新煤矿,要煤矿赔钱。
“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哪知道这是作废的汇票!”昨天,董仲国从泰安赶来要求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招行青岛分行和鲁青公司为这张废票负责,支付24万多元。因为汇票背后没有写清签收单位,他表示也不知道经过几次倒手,但没“广而告之”是开票公司的错,他们应该负责到底。
判决无权追索起诉被驳回
几轮法庭辩论,焦点是谁该对废票负责。法院认为,市南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票据宣告无效,虽然煤矿持有票据,但票据规定的权利在法院生效判决后即解除,建新煤矿所持的只是一张废纸,煤矿没有权利追索。
至于煤矿实际承受的损失,法院认为作为本案承兑汇票利害关系人,煤矿的基础民事权利还是应该得到维护,煤矿有权依据基础民事交易关系,向交易相对人即交给他票据的上一个单位主张赔偿,以求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李沧法院驳回建新煤矿的诉讼请求。
质疑公示如何“广而告之”
宣判后,董仲国一脸无奈,他表示,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收了废票,如果能有个更有效的办法广而告之,就可以避免损失。
“如果法院或者银行建立信息网,让建新煤矿知道汇票已经作废,他们就不可能收下汇票。”李沧法院韩法官表示,虽然公示程序完全合法,但制度本身还有探讨空间,建立法院和金融系统、企业、公民共享的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才能根本消除隐患。赵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