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共有5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许可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山东省种畜禽场建场审批暂行办法》《山东省种畜禽验收发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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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许可条件: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申请材料:1.“建场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建场可行性报告”,一式一份;3.环保部门意见,一式一份;4.“关于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请示”,一式一份;5.《种畜禽场(站)复验换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区(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后;3.市畜牧局组织验收;4.市畜牧局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机构:畜牧处联系电话:85065202二、动物诊疗许可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许可条件:1.主治兽医具有国家正规院校全日制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级兽医师以上职称,或通过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中级技师以上《兽医职业资格证书》;2.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具备消毒、检查、化验等常规诊断、治疗器械;4.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
申请材料:1.开办宠物诊疗机构申请书;2.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诊疗场所布局图;4.消毒、检查、化验等诊断、治疗器械清单;5.各项动物防疫管理及消毒制度。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审查和验收;4.批准发证。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防疫处联系电话:85065216三、兽药经营许可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1.有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业务技术人员;2.有相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3.有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申请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3.兽药经营、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仓储场所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图,并注明相应的经营、仓储的设备及设施清单;4.兽药经营的质量检查、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相关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审查和验收;4.批准发证。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机构:药政药械处联系电话:85065210四、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动物(隔离)饲养场、种公畜站、胚胎生产场所、孵化场、屠宰场(厂、点)、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等场所的选址、设计、建设、技术人员、防疫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申请材料: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请书。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实地勘察;3.批准,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联系电话:85718900五、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一)兽药生产许可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申请材料: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管理与质检人员的个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3.厂区、厂房的设计图纸、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4.质量检验机构及设施的说明;5.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实地勘察;4.决定,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药政药械处联系电话:85065210(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许可依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以及仓储设施;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材料: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管理与质检人员的个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3.厂区、厂房的设计图纸、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4.质量检验机构及设施的说明;5.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1.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2.青岛市饲料办审核,批准开工建设;3.建设完成后,向所在市(区)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饲料办同意,领取并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申请书》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市饲料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查,合格的写出考查报告,连同企业申报的全部材料一起上报省畜牧主管部门;5.经省畜牧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或上报农业部审查发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办理机构:饲料工业办公室联系电话:82888803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关:畜牧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5065200办公地址:东海中路2号环海大厦25层网址:http://www.qdxum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