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3)青执一字第183-9号被执行人即墨市丽华棉纺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即墨市支行与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厂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厂位于即墨市岙山路70号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织布机、整幅机、
验布机,已锈蚀并缺少主要传动部件,主要生产于1961年至1987年间),经评估后,上述财产评估价值为91382元。 现本院向被执行人即墨市丽华棉纺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厂可对上述刚才的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你厂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时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则视为你厂已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二、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无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厂应当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即墨支行就上述财产的拍卖达成书面协议并提交本院,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即墨支行的申请,将上述财产委托由青岛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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