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报讯常言道:冤有头债有主,可存在银行的存款被人冒领了,该找谁呢?海阳法院的答复是,找银行。5月30日,海阳市某银行由于不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为储户开立个人账户,致使储户4000元存款莫名失踪,结果被判全额赔偿。 2004年4月17日,海阳市民刘某在该市一
银行代办处定期存款4000元,存期半年。存单中的户名为刘某,刘在存款时未向代办处工作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存单也没设密码。岂料4个多月后,存单意外丢失,等刘某到该银行挂失时,却被告知本金4000元、利息9.47元已被人尽数提走,刘遂报警。经警方调查发现,存单背面留下的取款人身份证号码与刘某的不一致,但盖有刘的印章。刘因此向该银行提出索赔,被对方以“存单挂失前被他人冒领,由储户负责”的理由拒绝。此后,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由于该银行在刘先生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违反了该规定,产生的后果应由银行负责。 5月30日,海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海阳市某银行在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存款4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韩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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