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主体】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一中高三年级学生张红伟突患肾衰竭,关押在濮阳市看守所的死刑犯王继辉偶然看到了当地媒体的报道,第二天即向看守所申请捐肾。不久,另一名在押死刑犯张玉海也向所里提出了捐肾的申请。配型结果表明,王继辉基本具备肾脏移植的条件,医院决定为张红伟实施肾移植手术
(见4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事件发生后,马上有人认为这是王继辉为了减刑所做的“垂死挣扎”。的确,接受捐献学生的父亲以及王继辉的父亲都在为王继辉的减刑而努力,但王本人还未提出减刑请求。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的量刑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重刑犯人捐献器官只能说明他对自己罪过的忏悔,这是道义上的,法院正常情况下不太可能考虑王继辉提出的减刑请求。 抛开法律层面的意义不讲,难道王的举动从道义上、从我们心灵最深处不曾给予我们以深深的震撼吗? 人们有权利、也有理由怀疑王继辉捐献肾脏的动机。但即便基于私利性的认识,我们也不能不为一个人生命最后的至善之举而感动,人性之光不能因为“死刑犯”而黯淡。 人性中总有善良的一面,对这一点我们又有了新的认识。虽然王继辉不太可能因为捐献肾脏而获得减刑,但是正如他所说:“如果我能把自己的器官捐献给其他人,让别人重获新生,这将是我一生中所做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在生命的终点站,人性中的“善”被一名死刑犯用自己的身体器官得到诠释。张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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