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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在旺海山庄买房,如今办房产证遇到难题买商品房交契税也要评估?
2001年,王女士在开
发区旺海山庄预定了一处房屋,预定价格为1700元/平方米,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于2004年交齐了全部20余万元房款,开发商出具了购房发票。但是去年七月,旺海山庄交付之后,在办理房产证时,税务部门却要求王女士按照3300元/平方米去办理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格缴纳税款。王女士说旺海山庄现在的房价比她当初购买时几乎上涨了一倍,如果按照现在的评估价格缴税,要多付几乎一倍的税款。
王女士拨打本报楼宇热线(8762259/2933513)咨询:买商品房是否应按照购房发票数额缴纳契税?有关部门要求按照现在的评估价格缴纳税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成交价“明显不合理”?
本报记者与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财政所取得联系,据该所负责人介绍,他们确实要求旺海山庄的业主在缴纳契税时先去办理评估,但是并未指定3300元/平方米的评估价格。
为什么要评估,这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法规———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那么王女士以1700元/平方米所购的旺海山庄,成交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经记者了解,这一价格现在当然明显低于在售商品房价格,但在2001年预订时还是比较符合当时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的。
应按发票数额缴税
那么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到底是按照什么价格缴税呢?本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商品房应按照购房发票数额缴纳契税,而二手房交易则需要办理评估。
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孙妍春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应当为成交价格,也就是购房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部分的价款。此外,根据规定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以,若王女士购买时价格符合市场价格,就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价格纳税;即便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应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纳税,而不应当按照现在的市场评估价格纳税。
未交契税不能办证
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利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在商品房买卖中,不论是期房还是现房,契税一般都是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纳税人未交纳契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手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发商代替购房者办理,另外一种是购房者自己办理。如果购房者是通过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那么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同时交纳相关税费,然后再由开发商统一交给相关的房管部门;如果是购房者自己办理,那么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商品房购房发票等资料以及相关税费,自己提交给相关的房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