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市相关部门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清查力度,一些不符合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租赁行为被依法取缔。
2005年4月1日,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在《青岛日报》14版刊登了一条《听证告知》。大致内容是:城阳区姜女士将自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租赁给他人使用,因违
反了房屋租赁管理法规,被判定出租行为无效。并将受到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交纳非法出租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九种情况不能出租
据了解,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以下九种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该《办法》还规定: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姜女士就是因为违反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将受到处罚。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日趋“火爆”,但不少市民对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并不了解,因此容易出现违规出租的行为,甚至违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等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追悔莫及。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规,做到知法守法,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登记备案意识有待提高
前段时间,建设部等六个国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市加强了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加大清查违规出租和未登记备案行为的力度,并将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全面覆盖”租赁市场,届时对租赁市场的管理将不留“缝隙”。据青岛市房屋租赁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出租房屋的,应在签定租赁合同后的30天内到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记者提醒市民在出租房屋时应提高主动办理登记备案和交纳有关税费的意识,同时承租人也应主动提醒房东办理登记备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市内四区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在租赁合同签定之后30天内到位于市北区威海路197号的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证件:房地产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明。五市三区单位和个人则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本报记者刘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