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直击:小芳在不满三岁时,父母离婚,幼小的她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100元的生活费。后来,小芳起诉父亲要求变更抚养费,经法院二审终审将抚养费变更为每月支付180元至小芳满18周岁止。后小芳的母亲改嫁,小芳改随继父姓而取现在的名字。因母亲体弱多病,田芳无法独自承担完成高中学业的
费用。为了能进入自己梦寐以求的大学,小芳再次将亲生父亲诉至法庭,要求父亲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2000元。小芳的生父谢某辩称,小芳改随继父姓,而且小芳现在已年满十八周岁,其不再承担抚养责任,从而拒绝支付抚育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芳改继父姓的事实不能改变原被告之间客观存在的亲情关系,当然不能抗辩原告的请求;原告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其正在接受教育,无收入来源,其父母仍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后,法院结合原告父母的经济状况,判令谢某承担全部生活费1000元,及教育费的70%即700元,合计1700元。 大律说话:谢某把跟自己的姓看成是维系父女关系的纽带,这大概还是受一些旧有观念影响。但谢某是否想到,自己与女儿的血缘关系是任何手段无法改变的。这么做,惟一可能改变的只能是父女之间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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