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市房屋租赁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之一,如不办理登记备案,合同无效,一旦
发生租赁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将得不到保障———出租房屋,你登记备案了吗?
随着岛城二手房市场的持续走热,越来越多的市民有了“出租意识”,纷纷将闲置的房屋出租出去,赚取租金收益。这一点,翻翻各大报纸上铺天盖地的房源广告就可以看出。然而,不少市民在将房屋出租时却忽略了给其申请一张出租“准入证”,以至在发生纠纷时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此,日前有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一个通知,给房屋出租划了一道“硬杠杠”,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先到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且在交纳相关税费之后才能出租,否则将给予查处。
多部门合力督管房屋租赁市场
近日,公安部等6个国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通知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民登记备案纳税意识待提高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在2000年正式成立了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该中心作为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市内四区各类产权房屋租赁行为的确认和登记备案工作。目前,我市多数单位和个人已经认识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重要性,能自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仍有不少市民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知之甚少,或者心存侥幸仍在违法出租,加之由于目前二手房市场极不规范,不少中介公司为了促成生意,忽略了对市民登记房屋租赁证的审查,将没有取得租赁证的房屋也列在登记房源中,给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据了解,截至2004年底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共办理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1.6万余户,但其中住宅出租登记却不足7000户,这就说明,目前正在市场上出租的房屋中,还有很多宗是没有取得租赁“准入证”的。
同时,记者从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主动向税务局或是其委托机构交纳房屋出租所得税的市民也比较少,因此造成了很大一笔的房屋租赁税收的流失。据了解,于去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出租人要凭纳税发票出租房屋,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应当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否则不予办理出租手续。据介绍,该政策实施以来收效明显,到当地税务部门交纳房屋出租所得税的市民比平日明显增加了好几成。可见这项措施对提高市民纳税意识还是有所裨益的。
登记备案、纳税手续如何办理
据了解,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到位于市北区威海路197号的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办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证件:房地产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标准:一、住宅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每套房屋100元收取。二、非住宅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承租人变更为一次)120元;100-500平方米,每次150元;500-1500平方米,每次200元;1500-3000平方米,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市民在办理完房屋租赁手续后,还应携带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市地税局营业大厅办理纳税事宜,根据房租的多少交纳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本报记者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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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所得税如何计算?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屋出租交纳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出租房屋每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每月租金收入超过5000元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出租普通居民住房,按照收入全额征收3%营业税,并按照营业税的7%征收城建税,按照营业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出租非普通居民住房,按照收入全额征收5%营业税,并按照营业税的7%征收城建税,按照营业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2、按照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0.1%征收印花税。
3、对于个人出租普通居民住房,按照每月租金收入的4%征收房产税;对于个人出租的非普通居民住房,按照每月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4、对于个人出租的普通居民住房,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收入-800-当月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10%;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收入-当月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1-20%)]×10%。
5、对于个人出租的非普通居民住房,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收入-800-当月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20%;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收入-当月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