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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家住武胜关路的高女士与家人在台湾路怡景楼吃团圆饭。宴会上,高女士自己带了一瓶茅台酒。当晚这顿饭八个人共花了1525元钱。次日
,高女士拿出头天消费的酒水单,仔细一算,酒店多算了100元,在单据上没有显示。高女士打电话询问,对方称“店里有规定”,多算的100元钱是“开瓶费”。一直到昨天,高女士据理力争,对方拒不退钱。
居民:不能接受“开瓶费”
记者采访了5名市民,他们对酒店收取“开瓶费”表示不能接受。市民张立坚认为,自己带的酒自己也能开,酒店凭什么要收费?市民赵强也表示反对,酒店本身菜金就挣到了高利润,怎么还想从顾客自己带的酒上做文章,真是不应该。
暗访:带酒交“开瓶费”
昨天下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与这家酒店前台负责订餐的一位杨小姐通话。
记者:想在你们酒店吃饭,自带一瓶酒可以吗?
杨:我们这里不允许自带酒水,自己带的话,要收10%服务费。
记者:不收不可以吗?
杨:不收也可以,但首先要让我们知道。你要提高菜金,多点菜,达到一定量后才能减免。
记者:如果直接带进去的话,会怎么样呢?杨:那就要收服务费。
中消协:餐厅无权收取“开瓶费”
据记者了解,中消协曾表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一些餐厅贴有“谢绝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餐厅无权收取“开瓶费”。
律师:霸王条款坚决抵制
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徐健主任称,酒店收取开瓶费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双方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即使酒店店堂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示,也肯定不合理。《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馆禁带酒水的行为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违反了公平交易权,属侵权行为。开瓶费属于一种“霸王条款”。
收费应该明码标价
市物价局收费处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酒店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必须明码标价,比如餐巾、筷子等哪些需要付费,需向消费者说明,如果没有明码标价直接收费,就属于乱收费,消费者有权拒付。是否允许自带酒水,应该明示,即使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也要公示,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市工商局消保处:强制消费违法
据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介绍,酒店不让自带酒水这种现象,有一定的争议。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当然愿意有“自带酒水”的选择。但站在酒店角度来说,不让自带酒水似乎也有一定道理。单就高女士这件事来说,我们认为消费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生日宴等,所带的酒有特殊意义,应该可以带到酒店里喝。这种情况收取百元开瓶费,确实有些过头,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他提醒消费者:如果自带酒水要与酒店提前协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王汉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