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可增加60元左右。 据介绍,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
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分两部分增加待遇
据介绍,本次企业养老金调整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第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莱芜6市每人每月增加30.5元;淄博、枣庄、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1市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每人每月增加33.5元。第二部分按200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6%计算增加。
三类人员再适当提高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三类人员的养老金: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25元;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按上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20元的,调整增加到320元。
据介绍,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特别提醒
(一)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省革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企事业单位老弱病残职工的意见报告》(鲁革发[1972]143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