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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颁布六项新规保护铁路安全
青岛新闻网  2005-01-16 02:26:22 青岛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0号国务院令,颁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华社15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103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
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

    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铁路交通事故多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违规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或者不按规定通行铁路道口造成的。这次修订,本着既要尽可能地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又要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需要的原则,针对铁路线路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铁路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一、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度。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并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实施取土、挖砂,放养牲畜,堆放、悬挂物品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严格限制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新条例从目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实际出发,经过反复论证,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和下游根据桥长分别为3000米、2000米、1000米的范围内采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三、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四、明确规定了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原则。新条例规定: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五、针对铁路线路与道路、水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交叉、重叠时存在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铁路路堑上的道路及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车辆和其他物体进入或者坠入铁路线路;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六、完善了铁路道口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新条例规定了设置和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并规定: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的,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都应当设置立体交叉;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同时,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铁路道口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担。

    公众保护铁路安全义务得到加强

    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这次修订,从三个方面加强了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击打列车,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从列车上抛扔杂物,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等十七类行为。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包括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五类行为。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包括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附近升放风筝、气球,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六类行为。

    更加关注铁路营运安全

    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铁路营运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铁路营运安全主要包括对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等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质量保证及对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行为的安全要求。新条例针对铁路营运安全的关键环节,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原条例作了补充、完善:

    1、对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实行安全准入制度。

    2、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3、强化了对危险货物和特种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新条例规定,对危险货物承运人和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及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实行资质管理,并规定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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