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青岛金华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4)黄执字第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根据《土地登记规则》、青中法[1999]19号文件、《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办理的黄国用[2001]字第1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项下4759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自公告之日起,黄国用[2001]字第1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限你公司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至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局送交黄国用[2001]字第1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黄岛区国土资源局二○○五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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