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章先生与广州某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因货物质量和货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上海某公司在3个月内分两次还清30万元的货款,双方当庭接受了调解,并签收了《仲裁调解书》,广州公司也很快将第一笔货款10万元支付
给章先生。可此后的3个月内,广州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这时,章先生应该怎么办来维护自身权益? 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处高青就这一问题作出解说: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章先生可以依据《仲裁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因为: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必须自动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程序上讲,调解一经成立,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从实体上讲,调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被确认,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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