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正在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本着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的宗旨,认真审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围绕群众关心的供热合同、供热面积、供热温度和分户计量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
据
了解,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就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并将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10月29日的《青岛日报》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组成调研论证组,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市民的意见;再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关于供热合同、供热面积、供热温度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次会议的审议中,提出了如下意见建议———就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提出:要明确该合同应公平合理合法、保证百姓的利益,避免“霸王合同”;在供热面积的计算上,供热单位管理部门应有一个具体规定,包括阳台、厨房如何计算等;就第四十条关于供热温度的测量方面,有的组成人员认为,应制定相关符合技术规范的测定方法和程序,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包括明确专门的测量单位并明确按什么时间段测、在什么位置测等,避免引起纠纷。
就集中供热和分户计量问题,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应在条例中对城市规划范围实施集中供热予以明确,对有些建筑商不建供热设施的情况要有针对性的条文规定;应将第二十四条中“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从其约定”的条文修改为: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采暖期内达到规定温度后,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可由用户自行调控。
还有组成人员建议,将第四十二条中“因供热单位责任给用户造成其他损失的”内容,在条文表述上再细一点,以规范供热单位由于供热不适当所造成用户损失赔偿的责任。(戴谦
邹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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