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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南法执字第2133号 关于申请人青岛新立克经济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子辉房屋买卖 纠纷一案。于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03)南法民初 字第1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杨子辉 拒不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鲁高法发(1999)23号 《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之规定,公告如下: 产权人为杨子辉的证号为青房私转字第6003号的房产证自公告 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申请人青岛新立克经济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子辉房屋买卖
纠纷一案。于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03)南法民初
字第1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杨子辉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鲁高法发(1999)23号
《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之规定,公告如下:
产权人为杨子辉的证号为青房私转字第6003号的房产证自公告
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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