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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计价办法是以1995年标准价及折扣政策为基础连乘“增长系数”确定的。随着成本价及折扣政策的调整,其计价办法不仅失去政策依据,而且操作复杂、繁琐。因此,计价办法按成本价及其折扣政策直接运算,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简单明了、易于掌握。
即由现
行的计价办法:
成本价实际售价=[标准价×(1-1.48%×已竣工使用年限)-(购房工龄折扣额×购房工龄)-(负担价×5%)]×(1-调剂系数
)×1.31×1.175×1.09×计价面积×(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调整为:
成本价实际售价=[成本价×(1-2%×已竣工使用年限)-购房工龄折扣额×购房工龄]×(1-调剂系数)×计价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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