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众网济南11月25日讯 “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这是新修订的《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中的内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以47票赞成、5票反对、5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批准了这个《规定》,至此,春节期间全省都可有限制地放鞭炮了。
燃放烟花爆竹,既污染环境又容易造成火灾和伤亡事故,于是1994年前后,我省的青岛市和济南市同全国许多城市一样,先后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防止损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市民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日益高涨,各个“禁放”城市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也越来越多,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不断提交“解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和提案。许多城市认识到,“开禁”既尊重传统,又顺应民意,陆续修改法规。我省的青岛市也于去年修改了“禁放”的规定,允许市民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济南市于日前修改了“禁放”规定,今天得到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批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的燃放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必须定点进货。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姜玉泰 董 卿 曹玉洁
责任编辑:孙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