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日前,南京仲裁委审结一起“离奇”的房地产纠纷案,一名购房人买了一套商品房,可苦苦等了4年,房子才拿到手。经过裁决,开发商不仅要向购房人支付一笔巨额的违约金,还得承担近万元的仲裁费。
案情:交了款4年没拿到新房
1999年,市民王建(化名)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
房买卖契约,购买该开发商在鼓楼区开发的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这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40多平方米,总房款近74万元。
契约上约定,这套房子的交付时间为2000年6月30日前;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到南京仲裁委仲裁。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契约上也明确:如果开发商未按约定的期限交房,则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王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50天,则开发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违约金,自应交付房屋的第二天起(包括50天)到实际交付房之日止计算,支付违约金。
2000年1月27日,王建把70多万元的房款,一次性全部付给了开发商。然而,在2000年6月30日前,开发商并没有交房。2002年8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上面除了有与第一份契约完全相同的条款外,还补充约定:第一份契约中所注明的建筑面积比实际测量的少2平方米,开发商以现金的形式付给王建1万多元多收的钱。此后,王建又一次次向开发商催要房子,但始终未能要到,开发商也没退还多收的钱。直到今年3月,开发商才通知他去办房子的交接手续。为此,今年5月份,王建向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开发商向他赔偿32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
开发商:我们不知道购房人是谁
在仲裁庭上,双方对两份合同的内容都没有异议。但开发商辩解,这套房子是他们作为工程款抵给一家企业的。这家企业的经办人是张某。后来,张某以王建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但开发商并不知道王建是何人也没与王建联系过。所以,开发商说:“我们在交付房屋时,只能通知张某。至于张某为什么不通知王建,这就不知其中的原因了。也正因为如此,王建没能按时拿到房子的责任不在我们这一方。”据此,开发商认为,王建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应该驳回王建的仲裁请求。
裁决:开发商付巨额违约金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开发商与王建先后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契约,虽然签订时间不同,但实际上记载的是王建与开发商就特定房屋买卖的同一合同,不仅条款相同,其中所确立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相同。所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仲裁庭裁决:开发商向王建支付32万余元违约金,承担近1万元的仲裁费,并退还1万多元多收的房款。
作者: 侯锦阳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