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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37户购房者状告房管局 分摊面积究竟由谁说了算?
青岛新闻网  2004-10-30 09:14:41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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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29日讯(记者 董震 实习生 米华)购房合同中本来约定好了分摊面积,房管部门确权时又增加了分摊面积,开发商借此向购房者索要差价,37户购房者于是状告房管局,要求房管局重新确权。本案近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这37位原告都是普利文东花园的业主,他们分别以每平方米40
00多元的价格购买的楼房。37户业主起诉称,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发放房产证时,对所依据的房产测绘报告没有认真审核,而是根据错误的报告作出了错误的产权登记面积认定,把不应当分摊的面积列入分摊面积,使每户的分摊面积增加了。以2号楼为例,分摊系数由19.4%增加到了23.8%,这样每户都增加2平方米以上。开发商于是根据登记结果主张购房差价额,这样,他们每户还需再交1万元左右的购房款。

  原告还认为,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建筑面积严重不符,在开发商违法建设的情况下,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仍然为其颁发房产证是错误的。因此,房管部门应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告济南市房产管理局认为,今年6月1日,他们根据有关资料,为开发商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颁发了房权证。9月2日,房管局又依据有关资料,注销了原房权证,颁布了证号相同的新房权证。他们这样做程序合法,符合规定,没有不当。房管局的行政行为与37户业主没有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争议的实质是合同纠纷,与发证行为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房管局还认为,原告称“把不应当分摊的面积列入分摊面积”,并认为测绘报告违背了有关规定,对此,原告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而且,测绘错误也不必然导致分摊面积的增加。此外,开发商所建的楼房是合法建筑,原告主张该楼属于“违法建筑”、“违章建筑”,也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对“幢”的理解不同,若分别将1号楼、2号楼、3号楼按三幢楼来理解,则多幢楼的公共用房业主不需分摊了,但若按一幢楼来理解,则业主需按一定数额对上述用房进行分摊。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对住房的测绘面积到底是如何具体审核的。在法庭上,双方对这些焦点问题都进行了辩论。最后,法官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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