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功能 【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2004)南法执字第18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萍、刘伟与被执行人刘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23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03)南法民初字第1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本院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鲁高法发(1999)23号《关于依法协助人 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之规定,公告如下: 被继承人孙美云名下的位于本市新湛二路9号4单元303户房屋所有权证(青房地权市字第35947号)作废。 特此公告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萍、刘伟与被执行人刘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23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03)南法民初字第1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本院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鲁高法发(1999)23号《关于依法协助人
被继承人孙美云名下的位于本市新湛二路9号4单元303户房屋所有权证(青房地权市字第35947号)作废。
特此公告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页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下一篇:
更多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867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