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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今年6月,妻子擅自将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李某,并到房屋产权交易单位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我一直不知情,直到最近才知道。对此我十分气愤,妻子没有与我商量,就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出售,直接侵害了我的权益,不知我该如
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刘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刘先生妻子出具了其作为争议房屋惟一所有权人的产权证书,并以自己的名义与李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李某没有理由不相信该房屋是刘先生妻子一人所有的。刘妻在处分房屋时存在权利瑕疵,李某对此无从所知,并且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李某在购买房屋时已尽到了买方的义务,李某在取得该房产时是善意取得。依照善意保护和善意取得制度,应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应归李某所有。而对于妻子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侵权行为,刘先生可以与妻子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
本报记者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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