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9月1日起,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合同的措施有所变化 合同“备案”取代“盖章” 【案件】今年9月5日,大学生赵远被本市的一家合资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几天后,企业劳工人员将劳动合同给了赵远一份让他保留,赵远看到没有经过劳动
保障部门鉴证,提出了异议。劳工人员解释,自今年9月1日开始,劳动合同不再需要鉴证,劳动保障部门无须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加盖印章,只需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解释正确吗? 【评析】企业的解释是正确的。《劳动合同备案办法》(青劳社[2004]58号)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0]1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在本案例中,赵远是今年9月1日以后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备案办法》,不需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也不需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但要办理备案手续。姜雪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