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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
青岛新闻网  2004-10-26 12:52:57 青岛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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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处罚种类和权限:

  消防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

  2、处罚程序

  (1)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在七日内立案;

  (2)立案后,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两名
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凡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给予处罚的,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有关调查、证明材料,交法制部门或法制人员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

  (3)公安消防机构填写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所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封。

  3、申请听证

  (1)凡当事人接到告知笔录,将被处责令停产停业或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个人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在接到告知笔录后三日内提出;

  (2)公安消防机构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彰,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当事人可以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听证开始前,当事人有仅依法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

  (4)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4、承办单位和咨询电话:

  县以上公安消防机构;

  咨询电话:(0532)5816119-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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