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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轰动一时的北航招生事件的处理结果终于公布:给予主要当事人庞宏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开除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另两名主要当事人也受到处分,学校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 然而,北航招生事件的处理结果,对于愈演愈烈的高考招生腐败的治理,是否具有社会正义的标本意义?要弄清这一点
,最为关键的要弄清北航招生事件的性质。庞宏冰等人要求考生家长先交10万元才予以录取、否则退档的行为,究竟是属于“违规收费”,还是涉嫌敲诈勒索?处理结果中称,这“是一起严重的违规收费事件”,庞宏冰等人擅自收取增招生和定向考生家长的“赞助费”,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由此可知,联合调查组对此行为的定性只是止于“违规”的层面,并据此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的处分。但以笔者有限的法律知识来判断,联合调查组对招生事件的处理不具正义标本意义。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要件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北航招生事件中,庞宏冰等人既具有强索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又采用了以退档等手段进行要挟,同时,庞宏冰等也成功收取了学生家长的款项(每个10万元,共60万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的规定,将庞宏冰等人的行为“定性”为“违规”层面,恐怕难以令人信服。 正因如此,在定性违规之基础上的党纪政纪处分,则显得意义不大了,说得不客气一点,只是“内部处理”,草草了事。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行为仅以党纪政纪处分而告终,难免给人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处罚的质疑。 也因为如此,我认为北航招生事件的处理,没有真正的司法介入,从根本上讲不具有社会正义的标本意义,令人遗憾。
特约编辑:yx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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