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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时,开发商在广告中夸下海口,保证房产五年后增值100%,否则,以原房价增值一倍收回。5年过去了,因无法兑现承诺,开发商成了被告,并最终输了官司。这是近日发生在珠海市斗门区的一则新闻。
据了解,1995年至1997年,珠海市斗门区某房产公司多次到南京推销其房产,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量广告,
也派发了许多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上称,其房产位置优越,五年保证增值100%,如不能增值100%,开发商以原房价增值一倍收回。这一消息吸引了不少南京人。1997年1月10日,南京一姓汪的市民与该房产公司签约,并按契约规定,支付房地产公司购房款171892元。
此后,原告几次到珠海察看工程建设情况,发现本应盖六层的房子只建了四层,还未办理房产证,且房屋并没有按开发商的承诺增值100%。原告多次找开发商交涉未果,后开发商干脆回避。无奈之下,原告向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以购房款加一倍收回房屋。
法院认为,房产开发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合同内容的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在售楼中作出的广告许诺,应承担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故依法判决被告退回购房款171892元给原告,并支付原告的房产回购款171892元,二项合计343784元,原告将所购房产退还房产公司。作者:靳树乾
特约编辑:倪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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