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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七类公职人员成“清房”对象
青岛新闻网  2004-10-16 11:19:04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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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西安地区省级单位昨起全面清理多占公有住房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住了新房不交旧房、住了大房不退小房”,这些不正常现象将在省级单位得到遏制。昨日,省委、省政府召开驻西安地区省级单位清理多占公有住房动员大会,决定即日起在驻西安地区省级单位全面开展“清房”工作,七类人成为重点清理对象。

  清理范围包括省委省政府各部门

  据介绍,此次“清房”的范围包括省委各部门,省纪检委机关,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公务人员和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及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在编的公务人员和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公有住房。此次“清房”工作从昨日开始,2005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2005年4月底前全部结束。

  此次“清房”时限、面积有规定

  此次“清房”主要是199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多占公有住房问题。1998年底之前在全省清理违规多占住房时,已处理过的不再处理,未处理的,继续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此次“清房”面积标准执行陕办发(1990)6号文件规定:“因建筑结构原因,各职级干部住房使用面积超过上限标准(地厅级干部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6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45平方米)8平方米以内的,以房改政策成本价购买,8平方米以上至15平方米以内的,以成本价购买不享受各项折扣优惠政策,15平方米以上不能分割的按商品房价购买。

  七类人将成为重点清理对象

  据悉,1998年底全省清理违规多占公有住房之后,存在下列情况者均为此次“清房”对象:夫妇双方分别在各自单位未如实申报,以房改价格购买了两套或两套以上公有住房者;夫妇双方各自参加了所在单位的集资建房,且其中一套已经达到或超过最高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因工作调动原因在省级单位以房改价购买了公有住房,而原单位公有住房未作清退的;在省级单位以房改价购买了一套住房,因机构改革或工作调动,现在企业或自收自支单位任职,又参加了单位住房分配或集资建房,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含各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已以房改价购买了一套住房,又在下属单位以房改优惠价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原来以本人名义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后又转入子女或亲属名下,重新参与房改购买住房的;其他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的。

  多占住房明年1月底前清退

  对清理出的多占公有住房问题,将严格按以下政策分类处理:凡查证以房改价超标准购买了两套或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其多占公房应在2005年1月底前清退;已以房改价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又在下属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查证后,应在2005年1月底前清退;夫妇双方在各自单位参加集资建房,其中一套已经达到最高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另一套应在2005年1月底前清退;房改期间,夫妇双方按规定以房改价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1999年1月1日之后又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并且其中一套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最高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其中一套住房应在2005年1月底前清退;1998年底,全省清理违规多占住房工作结束后,夫妇双方经单位批准调整了住房,原购住房未清退的,应在2005年1月底前清退。以上凡属清退的住房,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按原购房款或集资款退还原住户,不增值不计息。

  凡超标准多占的公有住房应退而未退的,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清退的,经本人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清房”领导小组同意并张榜公示,房改部门审核,可按市场价出售给本人。凡占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在这次清退中,既不清退,又不按规定以当年市场价购买的,除作出组织纪律处分外,统一按租房处理,租金按西安市统一指导价收取,超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商品房租金收取,具体由财政部门按月从所发工资中扣除。

  顶风占房不退将被严处

  省“清房”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潘连生指出,对查出的每一个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按原则处理。对认识态度好,能在规定期限内清退房款的,可视为主动纠正,不追究纪律责任;对经组织查实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主动申报情况的,除批评教育外,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顶风违纪、认识态度不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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