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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南民催字第2130号 申请人青岛市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因其持有的银行转帐支票遗失,票号为03832761,金额为人民币37598元,出票人为青岛市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付款行为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收款人空缺。申请人青岛市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 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催示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申请人青岛市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因其持有的银行转帐支票遗失,票号为03832761,金额为人民币37598元,出票人为青岛市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付款行为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收款人空缺。申请人青岛市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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