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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为租房定"规矩"
青岛新闻网  2004-10-14 18:44:47 新华社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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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南京10月12日专电 南京市给房屋租赁立规矩,从今年11月1日起《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全面施行。

  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情况。而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今后将一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权属有争议
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依法被查封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一旦出租人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租赁是一种财产使用权转移的民事行为。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均应当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方便合同的订立,南京市房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使用示范合同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合同文本自行订立合同。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将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目前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原因就是租赁中介行为不规范。尤其是最近,相继发生了多起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在开展代理出租房屋业务中,收取众多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和定金后携款而逃,给承租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减少和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收付租金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完)

特约编辑 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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