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产中介商进行二手房买卖,需支付一定的中介费,这是上海目前绝大多数买卖二手房的必经程序。但是,作为房产中介商与客户洽谈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手续一定要“清爽”,即一定要有责任条款、风险意识,不然到头来房产中介商“竹篮打水一场空”,成了瞎忙活。日前,上海某房产中介商祺家公司起诉英国人康
博,要求支付中介费3.1万元之诉,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协议书无责任风险
今年2月中旬,英国人康博看中了本市胶州路某号房屋,于是委托房产中介商祺家公司洽谈房屋买卖事宜,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销售转让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康博自愿购买该套二手房,双方确认转让总价为310万元,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康博支付对方购房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承担各自税金及相关费用。
三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中介公司在3天内提供产权调查报告(产证状况,规划情况),康博在6天内联系有关贷款事项,但双方在协议中都没有任何责任风险条款,如果有一方未办妥手续,则取消该房屋的交易。而先前收取的定金必须全额退还对方。
祺家中介在规定的日子里,为康博提供了买卖房屋的地产资料和地形图。可康博却在临签正式合同时,向房产中介商和卖房业主称贷款无法办理,要求退还定金。就此,这笔中介买卖生意“黄掉了”,房产中介商也于当日将定金如数退还“老外”。
两天后“飞单”成交
可是仅仅过了2天,祺家中价获悉,那个英国老外康博又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重新签订了买下该套房屋的意向,但售价为302万元,比原先降低了8万元,而且康博在签约的当日,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227万元。又过了一天,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而成交。
祺家中介顿时有了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于是一纸诉状把老外告上了法院,要求按2月中旬所签的《房屋销售转让协议书》,判令康博支付中介费3.1万元及本次诉讼中的翻译费2160元。
康博当然不愿支付这笔费用,他说曾通过该中介公司发生过购买意向,因买卖不成自己所付的意向金被退还,双方解除了原先的买卖意向。他认为该中介公司中介不成,不应该收取中介费。而现在与业主所达成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中介,另行订立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与祺家房产中介公司无关。
法院判老外没违规
法院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房屋销售转让协议书》来看,祺家房产中介公司接受过康博的委托确实属实,但这协议约定了,如康博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贷款额不能达到217万元或者买卖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该房的交易取消,而且可以如数退还押金。
在实际履行中,三方也约定签约取消了合同,也退还了购房定金,就此表明双方的委托期间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
至于康博事后又与胶州路原业主再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成交,属于经其他中介公司完成的,与祺家房产中介公司先前的中介业务无关,遂一审判决对祺家中介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法官说协议有瑕疵
有关法官认为,房产中介商祺家公司确有被人愚弄的嫌疑,但其在当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书上有明显瑕疵,即没有相关责任风险条款,任何一方都可以全身退出,不受经济损失。这当然有很多因素,也可能中介商急于求成做成这笔大生意,不敢先小人后君子;也可能中介商底气不足,缺乏自信,不敢责任捆绑。
老外康博也有利用协议漏洞的嫌疑,一般情况下不会在两天后又能重新办出贷款,即使拖了两天,与祺家商量肯定同意。问题出在利益驱动,一则比310万元的原价下跌了8万元,二则谁都明白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找个中介办下手续,根本不用3万元。
当然这都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法院只能根据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判决,祺家中介输在“生活不清爽”,即使给人“过河拆桥”也只能自己“闷进”。□通讯员李鸿光
晚报记者杨帆
特约编辑 文迪